平和商事株式会社:助您商旅平和,物业繁盛! 商品输出入代理业务

【平和商事株式会社委托进出口代理合同文书参考样例1001】



委托进口代理合同(草)

碳纤维原丝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日本,东京

甲方:##########

乙方:平和商事株式会社(商业法人登记名称:ヘイワ商事株式会社)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守: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及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进口代理合同下述第二条规定的进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代理行为.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碳纤维原丝进口许可证、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出具相关证明. 乙方不承担为甲方委托进口产品非乙方不当装运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
由甲方承担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进口项目
1 标的:乙方代理甲方从日本国进口.
2 甲方编制《委托进口确认单》,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内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 甲方负责将每批货物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日本国卖方发货期前3个工作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做进口报关的准备工作.
3.2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
3.3 落实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具体方式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3.4 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 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拟定外贸进口合同的商务条款,以乙方的名义代甲方签订外贸合同.在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采取对策;
4.2 负责将货物从乙方日本东京货仓提出后运抵乙方中国沈阳仓库,并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接货,货物在送交甲方签收前发生的由于不当装运所造成的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进口合同价款,费用及其支付和结算
5.1进口合同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价格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的2.2条款. 进口综合费率为进口货物完税后人民币总价的(百分之 ),其中包含从乙方日本东京仓库至乙方中国沈阳仓库的进口环节中所发生的日本东京至中国沈阳的进口报关费、打单费、海关正常查车费、 但不包括东京成田机场提货费、日本境内中转费、东京至沈阳的装卸货费、海运费、保险费、商检费等杂费;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暂定为1:8.3(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再做商议).即甲方需支付乙方综合费=进口美金额8.3 (1关税率)(1增值税率) ,单次进口综合费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
5.2 委托进口代理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以内,甲方应按具体合同所定将启动费及50%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5.3甲方应按具体合同的执行进度将所需费用和货款资金按照如下方式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付款提货和进口报关手续:
甲方在乙方向境外供应商支付外币货款前三个工作日将应付款总额(含关税,增值税,进口综合费以及与付外币金额相对应的足额货款,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暂定为1:8.3)的%(百分之)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付款提货事宜;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将货款总额%(百分之)的补足款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海关杂费;
5.4 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及时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报关单的复印件,由甲方自行抵扣,乙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只按所收代理费金额开具地税发票给甲方;
5.5 如果甲方在执行进口合同中增加订货,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海关综合税款及进口综合费.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第六条,货物交付及验收
6,1 境外供应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乙方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并加封乙方封箱条;
6,2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6,3 乙方在境外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常的,甲方应找境外供应商交涉、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6,4 货物风险在签收时转移,事后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进口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 本进口代理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采购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8.2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8.3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亦可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进口代理合同中各自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条对于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至,为期一年.
第十二条如果甲乙任一方为临时性机构,在其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其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本进口代理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邮政编码:
乙方:平和商事株式会社(商业法人登记名称:ヘイワ商事株式会社)
邮政编码:
甲方:##########(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2007年##月##日
乙方(加盖公章): 平和商事株式会社(商业法人登记名称:ヘイワ商事株式会社)